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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10万巨款“买学”落空法院判决返款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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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6-19 15:4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万巨款“买学”落空法院判决返款一半
    2011/10/21 来源: 教学部 浏览:59
      

    又到了一年一度高招录取的日子。对于一些高考分数没有达到理想入读学校的学生家长来说,如果有人声称能够帮孩子进入理想学校,估计多数家长都不会拒绝;有的家长甚至不惜花费巨额钱财,哪怕风险再大、甚至可能是陷阱也在所不辞。7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花费10万元巨款“买学”案纠纷,就是一个典型。

    2009年七八月间,汪某的女儿高考落榜。看到女儿非常失落,汪某十分心疼。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汪某结识了刘某。刘某说他可以帮忙办理南阳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入学手续,但需要10万元经费打点关系。汪某为女儿求学心切,当即答应下来。次日,汪某带着妻子、女儿和10万元钱找到刘某,双方就办理入学一事进行了协商,汪某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出具了收条,上面写着:“收到汪某现金100000元,如没收到南阳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入学通知书,全额退款。”

    之后,汪某一家人期盼着女儿的录取通知书,但一直等到10月下旬全国各大院校录取工作全都结束了,汪某女儿也没有等到录取通知书。后汪某多次找刘某讨要10万元,但刘某拒绝返还。

    今年5月,汪某以刘某违约、收钱后并没有给自己女儿办理南阳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自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上,刘某并不否认收到汪某10万元,但他辩称,自己并没有实际得到这10万元。刘某说,自己并不认识南阳师范的人,入学之事是通过刘某的朋友马某联系的;刘某将10万元交给了马某,汪某和马某也见过面;汪某为了让女儿能够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就业,让马某联系一所有“电动一体化”专业的大学读书;之后,马某将汪某的女儿安排进了湖南一所科技学院并办理了入学手续,汪某一家人都很满意。刘某认为自己在为汪某女儿办理入学事宜时汪某同意将学校变更为湖南某科技学院,自己并不构成违约。

    对于刘某的这些说法,汪某全然否定,汪某说自己女儿最终什么院校都没读成。

    法官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双方均不同意。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只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能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法律并未赋予任何个人具有招生的权利。汪某委托刘某办理女儿入读南阳师范学校事宜时,应该明知刘某不具备办理招收大学生入学的资质,刘某也没有受任何高校委托从事招生。因此汪某给刘某10万元钱委托刘某办理女儿入学事宜,不仅明显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汪某应当对自己在委托刘某办理女儿入学事宜时主观上存在的明显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还认为,刘某接收汪某10万元的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将钱全数交给别人办理汪某女儿入学事宜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刘某依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汪某5万元。

    来源:法制网 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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