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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责任

已有 68 次阅读2015-9-6 21:24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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