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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热度 2已有 168 次阅读2013-1-10 10:38 |个人分类:农大学习|

法律基础

名词解释

1.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 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规则。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有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地对具体行政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5.国家结构:是指特定的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6、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9、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10、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判断题

(   错 )1.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没有任何区别。
(错   )2.军人和保姆都可以适用劳动法调整。
(  错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表示随便做任何事情都可以,不受到任何限制。
(  错  )4.动产所有权就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
(    )5.社会保险中,工伤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  错  )6.继承从继承人商定分割财产时开始。

辩析题

1、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人,依法治国固然好,但也必须有德才兼备得力强干的人才来实施。所以必须以法治为主,人治为辅。

1、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人治与依法治国作为两种治国方略,两者是根本对立的关系。

(1)人治的特点与弊端。

(2)法治的特点与必然性。两者是对立的

2、人权完全不同于公民权,它必须同一国国情想结合。

(1)人权的涵义

(2)公民的涵义

(3)资产阶级人权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4)在我国公民权同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的内容是相互交叉,相渗透的。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包括公民权利的内容,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事实上,人权同公民权利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涵义不同   2、权利的产生不同   3、内容范围不同

简答题

1、简述违法的含义和构成条件。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的构成条件有:(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4)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什么是诉讼证据?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数据。

4、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5、简述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针对一般人的反复适用多次的特征,并具有严谨的逻辑构成。其次,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必须由代表国家的机关来直接规定。再次,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具体和明确,而且由国家确认和保障。最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种作为法律实施后盾的强制力是由国家施加的。

6、举例说明何谓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比如,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就属于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

“道德”银行

    人们印象中,“道德”意味着无私奉献、不求回报,而“银行”则总和金钱联系在一起。浙江一所高校却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创办了一家“道德银行”,将道德行为折合成“货币”的形式依存起来,并可支取申请相关帮助或享受相应待遇。道德银行一成立,立即引发了诸多争议。                 

    2003年115日,位于杭州钱塘江畔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举行了简单而隆重的启动仪式,宣布道德银行正式成立并运行。全院所有大一、大二年级的学生都被吸纳为储户,其他学生也可以自愿申请开户。深蓝色封面的“道德银行储蓄卡”样式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卡相似,有户名、账号及存入、支出、结余等栏目,不过“币种”一栏却写着“道德币”三个字。

    按照“道德银行”的评估细则,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各类好人好事都可获得相应的“道德币”。比如义务献血一次,登记在“储蓄卡”上就是2万元“道德币”。 

    除了负责存款的存储部外,银行还设立了支取部。如果出现各种违纪行为,就必须处以2――10万元不等的扣款。此外,当“储户”自身有需求时,也可凭卡向“银行”支取,比如“储户”可根据其做好人好事所积攒下来的“道德币”向“银行”申请相应的帮助或享受相应待遇。

    这些优先帮助和待遇包括:享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优先考虑待遇;可申请获赠各类知识竞赛、学术讲座门票及获赠一季度的学科类报纸、杂志等。学期末,道德银行还将对“存款高额者”进行“十佳道德富翁”排名,并予以表彰和宣传。学生在道德银行中的储蓄等级还将被列为团内评优、学校评定奖学金的参考。

    目前,学院已有3350多名大学生成为道德银行的储户,其中179位储户已获得第一笔“道德币”。

     1、用好人好事换取道德币,这是否是对道德的亵渎和公开挑战?“道德银行”鼓励人们把所做的好事记下来,这与传统道德中“做好事不留名”冲突吗?

答题要点:要有“得”,必先立“德”,“德”是“得”的基础和保证。

德得相通

    一家军工企业生产民用家具,在一批货发出后,发现有一张桌子少漆了一遍。经查找,这张桌子已经被顾客买走了。于是厂方便通过电台连续广播了半个月,寻找那位买主。没想到,这一举措虽然没找到买主,结果却引来了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

    (根据王大庆:《35岁以前成功的12条黄金法则》,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改写。)

     阅读上文,请分析:

     如果这家军工企业对客户负责是“德”,最终引来12家商场愿意包销该厂产品是“得”,那么“德”与“得”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

原告:田某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1998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0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发现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校《068号通知》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学校没有将田某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请以原告律师身份申辩,该向法院提起何种诉讼?其维权诉讼理由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a、学校行使教育自主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田某携带纸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学校根据校规作出的处理应符合法律精神,不得重于法律规定。

b、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告处理人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应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辨意见。北科大没有照此原则办事忽视当事人申辨权,其行政管理行为不具合法性。

C、田某在该校具有学籍,并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学历水平、要求时,学校应按法律规定给田某颁发相应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相当学历。

原告田某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现应履行上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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