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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
《条例》分八章,包括总则、农序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八条。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八章五十六条,增加了农业投入品一章,减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一章。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有以下几方面:
理顺了部门监管职责方面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同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方面
《条例》第六条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问题和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加强了产地源头管理方面
在相关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进行重点监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
设定了农业投入品专章方面
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可降解农用薄膜等高效、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禁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要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切实把好农业投入品安全施用的关口。
细化了包装和标识管理内容方面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需要包装的,要附加标识;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加大了监督检查措施方面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拥有进入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职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海亮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带头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一是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二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将《条例》贯彻好实施好。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