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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大动物医院被诉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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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1 11:4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530212101001 于 2012-12-11 11:50 编辑

爱犬因吃海棠果气喘干呕,最后窒息死亡,主人袁先生以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非法行医、诊疗过错为由,起诉中国农业大学赔偿财产损失170 650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中国农业大学承担管理责任,向袁先生退还医疗费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袁先生诉称,2011年10月20日,他因自养德国牧羊犬吃了喂食的海棠果后出现气喘、干呕等症状,于下午4时带其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就诊。经对喉头部位及胸腔进行X光片检查,发现靠近喉头部的气管内有一个海棠果大小异物,其他部位正常。该犬在医院期间呕吐出一个海棠果,其后再次拍片气管内未见异物,其他部位正常。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由此推断气管内异物已吐出,同意袁先生将犬自行带回。后该犬在其家中再次出现干呕、呼吸困难等症状,并于10月21日上午死亡。袁先生认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没有对爱犬做进一步的诊断,没有将爱犬留院观察,是导致该犬死亡的原因。同时,袁先生对动物医院资质提出质疑,主张该动物医院未经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辩称,该医院有诊疗许可证,主治医师有合法执业资格证,可以合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医院是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需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医院的诊疗行为合法,诊疗过程并没有过错。就诊期间,医院医师严格按治疗规程诊疗,经治疗后该犬已痊愈并由其主人携带离开。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再次发病死亡与其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袁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充分证据。故不同意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系因气管内异物(海棠果)引起窒息死亡。依据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该犬在诊疗过程中检测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其离院时气管内已无异物且喉头至胸腔部位均正常。故考虑到结束诊疗后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本例气管中海棠果状态完整,且存留体内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涉诉犬从脱离医院监护到其再次出现相应症状并死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犬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从确认该犬再次出现呼吸困难状况并死亡不存在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因此,对袁先生关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致该犬死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就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是否非法行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确实有违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本例动物诊疗活动的实施确实欠缺相应法律前提,故在袁先生为此支付了诊疗费用、其财产损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中国农业大学作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的上级单位对此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目前,中国农业大学已提出上诉。犬主人袁先生表示认可判决内容
       本人认为我校法律专业的师生和兽医专业的师生要好好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动物防疫法》存在问题,要修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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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21:17: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530212101001 于 2012-12-12 21:24 编辑

     这个案子没有胜的原因是:《动物防疫法》认为兽医诊疗行为就只能是经营行为。人医改革以前也走过弯路,认为医院完全可以私有化,后来感到不对路又改回来了。
    人医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私立医院)之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事业性质,不是工商管理的范畴,事业单位登记由人事编制部门管理。只有营利性私人医院才受工商部门的管理。
   兽医也有必要这样化分,完全私有化和市场化的兽医制度现在还为时过早,现阶段兽医也要分非营利性兽医院(官办兽医诊疗机构,如农业大学附属兽医院,地方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畜牧兽医站等)和营利性兽医院(如私人宠物医院等)才合国情。那样中农大动物医院就不是工商管理的范畴了,事业性质可以方便教授一面搞教学一面领学生进行实习研究。
     我在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动物防疫法》出台后,我们的职能是防疫和检疫,还有畜牧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我们帮农民诊治一下畜禽疾病也成了非法行医。现在可以这样说:法律不准畜牧兽医站诊治畜禽疾病,这样的情况老白姓也不理解。
    这个案件按现有法律继续打下去也很难胜利。当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大学,可以向有关部门建意修改不太合情合理的法律。也可以向高院要个师法解释。
    现在的很多法律太死板。例:有个很权威的医生回老家,老家有个病人要他开个方子,这个教授级医生按乡村医生的办法给病人简单诊断后给他开了个方子,后来病人死了,打起官司来,方子没错,但教授离开所在医院看病,属非法行医。
    已后医生在医院外看到急性病人也只能当没看见,不然有非法行医的可能。
    《动物防疫法》太超前,太理想化,与现实不合。前两天又出来一个补充:助理执业兽医师也可开处方看畜禽疾病。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是一国两制。
    当然学校也可出卖动物医院,把它变成公司。事业单位自己开公司怕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卖了才行。但是老师不能去里面给动物看病。因为事业人员不能兼职,不然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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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2:02:41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10月20日,宠物主人袁先生因自养德国牧羊犬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就诊。次日上午宠物死亡。袁先生将农大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农大动物医院不存在诊疗过错,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确实有违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医院上级单位中国农业大学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目前,中国农业大学已提出上诉。(北京青年报见习记者:匡小颖)
  .....

  2012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3772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农大动物医院化验单、购买协议、说明、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免疫证、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虽然涉诉犬系因气管内异物(海棠果)引起窒息死亡,且死亡时气管内仍有海棠果大小异物,但依据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该犬在农大动物医院诊疗过程中检测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其离院时气管内已无异物且喉头至胸腔部位均正常。并且涉诉犬从脱离医院监护到其再次出现相应症状并死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犬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以及后来的死亡与农大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无法认定农大动物医院存在侵权行为。其次,农大动物医院未办理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的范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故在农大动物医院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原审法院以农大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定为由判令农大动物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8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袁卫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七元,由袁卫东负担(已交纳六百八十八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由袁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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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2:09:1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到民政局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质检局办个机构代码。还是没有必要进行工商登记。因为事业单位不是工商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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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31 09:01:16 |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认为事业单位的营业行为,现在单独的社会团体也可以对外营业的,可以取得社团法人登记证即可!当然,代码证是要的!是指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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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2 17:14:4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式的法制社会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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